原告:王北平,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崔爱敏,女,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近才,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吴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北平诉被告于近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北平撤回对被告于近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倩
书记员: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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