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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霍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北区。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6层。主要负责人:武尚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霍某、刘某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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