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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男,生于1972年12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为:代为出庭诉讼、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诉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邓少波

书记员:袁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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