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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何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春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殷之辂,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何某的银行存款24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何某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房屋所有权人为黄小雨(又名黄煜茜)、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的房屋;车辆所有权人为王某、号牌号码为鄂E×××××的小型轿车]。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何某的银行存款24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何某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房屋所有权人为黄小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的房屋;
三、查封车辆所有权人为王某、号牌号码为鄂E×××××的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揭兴福 人民陪审员  孔晓宏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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