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春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殷之辂,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何某的银行存款24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何某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房屋所有权人为黄小雨(又名黄煜茜)、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的房屋;车辆所有权人为王某、号牌号码为鄂E×××××的小型轿车]。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何某的银行存款24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何某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房屋所有权人为黄小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的房屋;
三、查封车辆所有权人为王某、号牌号码为鄂E×××××的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揭兴福 人民陪审员 孔晓宏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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