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于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于某某
孙某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于某某的财产予以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
二被告未向法庭举证。
根据本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于某某经被告孙某担保,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0万元,约定2015年1月19日前还款,还款日期到后,被告于某某未还款,被告孙某亦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某某接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就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其还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某某自愿用网吧物品抵押,自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其约定的抵押物在欠款到期后归原告所有,因违法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被告孙某自愿为被告于某某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当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某对清偿的部分有追偿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对利息的约定,视为无息借款,原告对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被告孙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清偿部分有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于某某承担,与上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
二被告未向法庭举证。
根据本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于某某经被告孙某担保,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0万元,约定2015年1月19日前还款,还款日期到后,被告于某某未还款,被告孙某亦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某某接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就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其还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某某自愿用网吧物品抵押,自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其约定的抵押物在欠款到期后归原告所有,因违法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被告孙某自愿为被告于某某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当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某对清偿的部分有追偿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对利息的约定,视为无息借款,原告对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被告孙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清偿部分有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于某某承担,与上款一并执行。

审判长:张宏

书记员:刘皆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