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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朱某某与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大成,竹山县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19号。
负责人全照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吴远明

书记员:骆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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