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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廊坊市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高大尉,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第五大街商业街坊H5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慧。

王某某与廊坊市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小垒

书记员:张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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