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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巧灵(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系袁鹏之妻。
委托代理人苏良(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瞿茂林(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调解),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依法退还上诉人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代理审判员  叶 勃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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