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巧灵(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系袁鹏之妻。
委托代理人苏良(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瞿茂林(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调解),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依法退还上诉人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代理审判员 叶 勃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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