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秭归县千某矿业集团地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沙镇溪镇梅坪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22498C。法定代表人:宋文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千某矿业集团地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顾问,住公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秭归县千某矿业集团地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9日、7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向丰军
审判员 周 钦
书记员:王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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