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力诉史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力
高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张龙(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
委托代理人高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龙,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的一切执行款物;执行和解等)。
上诉人王力因与被上诉人史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耀明、陈瑞芳参加的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力的委托代理人高峰,被上诉人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力从2011年10月30日起连续3年租赁被上诉人史某某的房屋,双方分别签订3份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014年10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上诉人王力继续占用所租用的房屋,被上诉人史某某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上诉人王力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王力主张其于2011年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故应依据2011年所签合同主张装修损失。而该合同中对装修补偿并未明确约定,且合同已到期,故王力主张由被上诉人史某某承担装修损失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在一审诉讼中,上诉人王力反诉要求被上诉人史某某赔偿其房屋转让费及装修费损失40000元,并以此款抵消租金。其反诉因未交纳反诉费用,已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上诉人王力仍以其反诉所请求的房屋转让费及装修费损失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王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力从2011年10月30日起连续3年租赁被上诉人史某某的房屋,双方分别签订3份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014年10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上诉人王力继续占用所租用的房屋,被上诉人史某某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上诉人王力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王力主张其于2011年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故应依据2011年所签合同主张装修损失。而该合同中对装修补偿并未明确约定,且合同已到期,故王力主张由被上诉人史某某承担装修损失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在一审诉讼中,上诉人王力反诉要求被上诉人史某某赔偿其房屋转让费及装修费损失40000元,并以此款抵消租金。其反诉因未交纳反诉费用,已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上诉人王力仍以其反诉所请求的房屋转让费及装修费损失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王力负担。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张耀明
审判员:陈瑞芳

书记员:余以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