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林,保定市清苑区方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
负责人:石海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华都写字楼(811室)。
负责人:张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宝,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荀某某、荀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渤海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寿光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中冀F×××××小型轿车车辆损失、车牌费、施救费及公估费、手机损失共计79,712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本案中冀F×××××小型轿车车辆损失、车牌费、施救费及公估费、手机损失共计79,712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是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计90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金斗
人民陪审员 杨增跃人民陪审员 周开杰
书记员: 王遍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