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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许建立、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代理人:苏华东,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建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刚,总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深泽镇真武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130128723368976H。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建立、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许建立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建海

书记员:崔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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