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明,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宝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吴中精神病康复医院。
代理人:王伟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岭,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确定王宝华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姐,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由贵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确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的陈述,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要求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姐,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由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未婚、未育,其父亲王成体与母亲钱桂英(均已去世)共育有四子王伟华、王宝华、王富根、王家华(已去世)和三女王某某、王玲华、王瑾华,故申请人要求确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代理人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要求担任被申请人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2019)沪0101民特235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代理人要求担任被申请人监护人,于法不悖,本院亦予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王某某、王伟华为被申请人王宝华的共同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高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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