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校林,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园园,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206000元及利息828000元(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间,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让原告帮其筹借资金,原告出于朋友情谊,将自有和从其他朋友处筹借的资金出借给被告,先后多次共计向被告转款125万元。由于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故原告未让被告出具书面借据。根据原告从朋友处借款支付利息情况,所出借给被告的借款利率也由开始约定的月利率4%变更为月利率4.5%。自2014年4月份至2014年底,被告仅给付原告部分利息,此后被告再没有给付原告利息,因为被告资金困难和邯郸市金融市场“危机”,原、被告协商自2015年1月1日起,被告所借款项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由于无法偿还朋友借款,原告只好将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冯风军,原告和冯风军于2017年11月1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对被告马某某享有借款本金120.6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冯风军。本次债权转让原告依法通知了被告。此后,冯风军将被告起诉至法院。2018年10月25日,冯风军将其所受让全部债权再次全部回转给原告,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本次债权转让,冯风军也依法通知了被告马某某。由于冯风军将其受让原告的债权,再次回转给原告,使得原告再次成为被告的债权人。原告和冯风军将本次债权转让情况告知贵院,并申请依法将冯风军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由冯风军变更为王某某。为实现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马某某辩称,2014年3月25日,本案王利邸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105万元后,提出河北都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都鹏公司)需借款370万元,月息4.5%,借款期限3个月,用其在河北天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天钢物流)仓库存放的1678.699吨中板提供质押担保除此之外,王某某还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之后,被告考虑到既有实物质押,又有身为法官的王某某进行担保,便同意向都鹏公司出借款项,并于当日与都鹏公司、王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向都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账户汇入353500元(扣除先行支付一个月利息)借款到期后,都鹏公司没有按约还款。王某某以向都鹏公司要款为由,将存放在被告手中的《借款合同》、《借据》及都鹏公司在天钢物流中板提货单骗走,致使被告无法向都鹏公司及王某某主张权利。其后,都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东因涉嫌犯罪消失,并被通缉。2018年1月,冯风军将被告起诉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被告才得知,王某某将作为诱的105万元权利转让给了被被告,利用其熟知法律的特长,通过虚假的诉讼以达到其非法占有被告财产之目的2018年3月21日,我感觉到被王某某、王旭东合谋欺骗,便向邯郭市公安局复兴分局报案,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受理此案。经过侦查,2018年4月16日,邯郭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正式对王旭东、王某某立案侦查,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综上,王旭东、王某某合谋后,以王某某向被告账户转入部分款项为诱饵,通过提供虛假提货单及王某某担保和王某某将借款手续及提货单骗走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方式骗取被告的款项,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给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或中止本案审理,等待合同诈案审理完毕后再行审理,望贵院子以移送或中止本案。

经审,马某某控告王旭东、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已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立案,王某某主张的120.6万元借款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相关材料移送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雅莉
人民陪审员 王雅楠
人民陪审员 李蔓

书记员: 马欣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