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侯晓莉
书记员:冯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