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李某腾、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灵寿县人,现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城建局职工,现住灵寿县。被告:耿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医院职工,现住灵寿县。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6日,被告李某腾向原告借款4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月息2.5分,被告支付利息至今年5月份。被告耿某与被告李某腾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还清本息未果,故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恳请依法判决。李某腾、耿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6日,被告李某腾向原告王某某借款4万元,并在其身份证复印件背面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4月15日还款,期间按月息2分5付息。借款后,被告李某腾已支付利息15000元(自借款之日至2017年5月),借款本金至今未还。另,二被告于2012年3月29日登记结婚。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腾、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腾、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紫贤向原告借款4万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交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按月利率2.5%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约定借款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张子腾已支付利息至2017年5月,故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某腾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腾、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某腾、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崔娅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