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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