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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吕某某、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被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现住灵寿县。被告:魏志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高速服务区职工,现住灵寿县。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魏志英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6日,二被告吕某某、祁某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月息3分。至今二被告未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还清本息未果。被告魏志英和吕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志英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特提起如上诉讼请求,恳请依法判决。被告祁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吕某某借的款,借了15000元,我做的担保,本息没有还。约定的利息是吕某某和原告说的,是多少我不知道。被告吕某某、魏志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6日,被告吕某某、祁某某作为乙方(借款人)与原告作为甲方(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15000元,月息3%,二被告吕某某、祁某某均在协议上签字捺印。本息至今未偿还。原告主张债务系被告吕某某与魏志英的夫妻共同债务,未提交证据。以上有借款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祁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魏志英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军、被告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魏志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魏志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某某、祁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款协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吕某某称其是担保人,无相反证据提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祁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利息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关于被告魏志英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债务系被告吕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魏志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某某、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魏志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吕某某、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梅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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