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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赤城县海川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海川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三道川乡达子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与被告赤城县海川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城县海川牧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81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约9月份,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学正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贷款70000元整,约定利息11000元,该笔贷款用于被告公司的经营活动。之后,原告向他人借款并给付被告法定代表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了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上的签字和捺印均为王学正没有加盖被告海川牧业公司的印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系被告赤城县海川牧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故原告起诉赤城县海川牧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古晓爱 审判员  汤 俊 审判员  杨海涛

书记员:张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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