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梁春海,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被告姜某平(刘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姜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交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泽敏 人民陪审员 张 庄
书记员:刘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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