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1950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60号。
负责人:王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木兰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常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哈尔滨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永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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