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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哈尔滨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1950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60号。
负责人:王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木兰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常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哈尔滨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永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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