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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麟,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向南,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廊坊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麟、被告委托代理人段向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1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177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有车辆冀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和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为269265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22日0时起至2016年1月21日24时止。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23时,驾驶该车在胜芳镇东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交口处,与公路南侧树相撞致使该车受损,构成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经河北秋年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维修费用为169700元,评估费为7500元。
被告人保廊坊分公司承认原告车辆投保的事实和事故责任划分及车辆受损的事实,同意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但认为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169700元过高,同时申请重新鉴定,且不同意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廊坊分公司承认原告王某主张的投保事实及事故责任划分和车辆受损的事实,本院对双方认可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河北秋年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是经本院依法委托进行的鉴定,被告仅以鉴定的车辆维修费过高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理据不足,依法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予以驳回。原告依据鉴定结论主张的车辆维修费169700元,本院对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评估费7500元提供了相关发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共计1772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广楷

书记员:董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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