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怡秀苗某培育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奇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怡秀苗某培育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吴 忠
书记员:朱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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