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亚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
负责人:程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刚,该公司员工。
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菁
书记员: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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