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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亚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
负责人:程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刚,该公司员工。

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菁

书记员: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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