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齐永波(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白娜(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
裴某
曹丽鹏(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永波,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1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娜,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
委托代理人:曹丽鹏,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殷志江
书记员:郑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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