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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浩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华松路588号2幢。法定代表人:车华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建浩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新区郭家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杨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王某某与上海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浩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玉光

书记员:刘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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