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苑丽莉
青岛楚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刘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唐山通宝焦化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苑丽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青岛楚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燕归堂》3号楼16层1601户。
法定代表人:楚镇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某诉青岛楚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赵伟华
审判员:李贵志
审判员:田洪涛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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