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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青岛楚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苑丽莉
青岛楚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刘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唐山通宝焦化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苑丽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青岛楚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燕归堂》3号楼16层1601户。
法定代表人:楚镇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某诉青岛楚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赵伟华
审判员:李贵志
审判员:田洪涛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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