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梁某与被告上海绿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出售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原告以已另案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梁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王某、梁某负担。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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