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牛国林(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
桦川县创业乡西大村委会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
委托代理人牛国林,男,系黑龙江省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川县创业乡西大村委会。
法定代理人尹术林,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桦川县创业乡西大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大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如约清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大村委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经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15%,其四倍利息为29520元(计算方法:本金80000元×年利率6.15%÷12月×4倍×18个月),原告主张月息3%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西大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款29520元,本息合计1095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保全费1180元,由被告西大村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如约清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大村委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经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15%,其四倍利息为29520元(计算方法:本金80000元×年利率6.15%÷12月×4倍×18个月),原告主张月息3%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西大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款29520元,本息合计1095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保全费1180元,由被告西大村委会承担。
审判长:王洁求
审判员:王繁
审判员:李贞顺
书记员:白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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