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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齐晓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
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原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负责人:常忠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原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第三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庭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庭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唐功恩

书记员:秦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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