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某某
杨华
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自芝,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务农。
被告王某某,务农。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华,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覃
书记员:郑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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