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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赵叶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赵伟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徐月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李珏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赵某某、赵叶林、赵伟彬、徐月华、李珏琳名下银行存款2,810,640.8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赵某某、赵叶林、赵伟彬、徐月华、李珏琳名下的银行存款2,810,640.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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