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明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方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外,原告方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且原告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励希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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