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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付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明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方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外,原告方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且原告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励希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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