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李树林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镇桦林村村民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镇桦林村村民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法定代表人:徐敬惠,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李树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李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某某、李树林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