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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富某某繁荣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某某繁荣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权,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富某某繁荣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赵海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柏立国,被告新发村委会法人王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03年5月10日,被告承包原告土地27亩,约定每亩的承包费为200.00元,共拖欠原告土地承包费5,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款凭据,此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另查,经手人陈万山当年任新发村会计,原告王某某当年任新发村主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在合理的期限内,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土地承包款,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应当给付土地承包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富某某繁荣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土地承包款5,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富某某繁荣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

书记员:赵梓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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