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小于庄村42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玉宽,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9时30分左右,杨金路驾驶冀J×××××轿车沿廊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城县西万灯村附近时,因下雪路滑、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路西侧沟内,造成冀J×××××号轿车损坏,杨金路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大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金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原告王某某的主要损失如下:车损195000元、鉴定评估费10000元、拆解费2997元、施救费2580元,以上损失合计210577元。
又查明,冀J×××××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一份,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6日0时始起至2016年1月5日24时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所签保险合同均无异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杨金路驾驶冀J×××××号轿车因下雪路滑、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冀J×××××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赔偿限额为300000的机动车损失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所以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0577元(车损195000元+鉴定评估费10000元+拆解费2997元+施救费258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鉴定报告确定的车损的残值过低,但太平洋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亦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且鉴定报告系由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所做,故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施救费只认可第一次施救时产生的费用,施救费系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而花费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拆解费应当包含在鉴定费中不应当重复主张,鉴定费、拆解费系原告为确定事故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予以承担,故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调解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057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婷
书记员: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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