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凤某与孙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民,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王凤某与被告孙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王凤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凤某负担。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马新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