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民,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王凤某与被告孙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王凤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凤某负担。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马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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