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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某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凤某
郭俊萍(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
蒲金龙(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王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俊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金龙,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高德昌,主任。
原告王凤某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先锋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俊萍、蒲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先锋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10.7亩耕地发包给原告承包经营,但其中的3亩已被占用并建有企业,双方明知该3亩耕地已于1994年被占用,并改变了耕地性质,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且协议由被告每年每亩给予原告1000元补偿,该行为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该土地承包合同属部分无效合同,双方之间关于土地补偿的协议亦属无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凤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10.7亩耕地发包给原告承包经营,但其中的3亩已被占用并建有企业,双方明知该3亩耕地已于1994年被占用,并改变了耕地性质,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且协议由被告每年每亩给予原告1000元补偿,该行为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该土地承包合同属部分无效合同,双方之间关于土地补偿的协议亦属无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凤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晶

书记员:殷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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