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凤某,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石庆春,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陶宝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宁,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某与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凤某负担。
审判员 郭佳雪
书记员: 边庆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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