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彬
王利华(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
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城市建设管理处
张伟
潘汝平(抚宁县百通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彬(系上诉人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利华,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城市建设管理处。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该管理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汝平,抚宁县百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城市建设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鲍成新
审判员:汪向荣
审判员:韩颖
书记员: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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