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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巧诉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巧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原告王某巧。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巧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巧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巧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张继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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