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三子,男。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三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勇
书记员: 李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