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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张俊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志勇(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俊某
沧州市辉升合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孙雪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俊某。
被告沧州市辉升合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蔡庄子小区6-78。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俊某、沧州市辉升合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俊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俊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邱俊玲
审判员:武兴忠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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