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祥,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正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系被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建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系被告儿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属于原告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份额占地补偿款;包括已经占用的“广地”补偿款24万元中的6.8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9年二轮承包时,以佟希存为户主,代表户内8口人和怀来县小南辛堡镇佟庄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佟希存去世。现户内剩余7口人。分别是原告、佟美花、被告一家五口。由于原告常年不在家中,2014年和2016年佟庄占地,其中已经占用户内的“葡萄地和广地各一块”,广地的补偿款为24万元。原告作为户内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理应享有占地补偿款。现原告女儿佟美香、佟美花均同意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承包经营权和占地补偿款交给原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求。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二轮承包合同一份。被告佟某某辩称:我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这个钱没有原告的份。被告未向法庭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佟某某系原告王某某女儿。原告王某某丈夫佟希存于1999年1月1日与小南辛堡镇佟庄村村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一轮土地承包时,家庭户内人口为8人,包括佟希存、王某某、佟美花、以及佟某某家庭5口人。二轮土地承包后,佟希存去世,现承包户内剩余7人,包括王某某、佟美花、佟某某家庭5口人。2018年5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属于原告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份额占地补偿款;包括已经占用的“广地”补偿款24万元中的6.85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佟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祥,被告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正礼、佟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轮土地承包和二轮土地承包,原告王某某作为承包户内家庭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应得的占地补偿款,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占地补偿款的相关证据,被告称占用的是荒地,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占地补偿款无有效证据支持,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享有佟希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载明的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二、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分得占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生
书记员:王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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