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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佟某某、佟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祥,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正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系被告佟某某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建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系被告佟某某儿子。被告: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佟美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丈夫佟希存共有3子女,长女佟某某、二女佟某某、三女佟美花,佟希存已经去世多年。原告现已经91岁高龄,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由养老院负责,每月向养老院支付1000元费用,现原告无法支付该费用。特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怀来县随心源养老院证明一份。被告佟某某辩称:我们一直养活着老太太,原告由佟美花以看病为由接走的,接到随心源养老院,同意赡养老太太。被告佟某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协议一份;2、佟庄村村民佟富山等人证明一份;3、小南辛堡镇大古城村卫生室证明一份。被告佟某某辩称:我同意出赡养费,佟某某出一多半,我出一少半。被告佟美花辩称:我同意出一少半。被告佟某某、佟美花未向法庭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丈夫共生育三个女儿,即被告佟某某、佟某某、佟美花。佟某某与丈夫佟正礼从1980年开始赡养王某某与其丈夫。王某某丈夫去世时由佟正礼夫妇安葬。佟正礼从1967年来原告家当养老女婿。2017年8月13日,佟某某丈夫佟正礼、被告佟美花、被告佟某某在见证人见证情况下,经村委会调解,在王某某和三个女儿同意情况下达成协议一份,约定王某某的赡养问题,由于佟某某及女婿佟正礼年老多病,委托其儿子佟建斌赡养奶奶王某某,以后王某某的一切生活起居全部由佟建斌负责到底。佟建斌本人同意。王某某现居住于被告佟美花家。原告王某某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佟某某、佟某某、佟美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祥,被告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建斌、佟正礼,被告佟美花、被告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无劳动能力,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按照怀来县随心源养老院收费标准给付赡养费,有随心源养老院证明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佟美花、被告佟某某、被告佟某某丈夫三人就王某某赡养曾达成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故王某某的赡养费由佟建斌负担。被告佟美花、被告佟某某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履行相关赡养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佟某某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赡养费1000元,由其儿子佟建斌负责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二、原告王某某2018年1月到8月的赡养费8000元,被告佟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三、被告佟某某、佟美花按照个人意愿对原告王某某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佟某某承担(原告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生

书记员:王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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