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顾云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刘文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那雪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云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那雪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那雪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那雪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刚
审判员:马琴
审判员:刘东伟
书记员:马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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