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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何某甲等与王国庆、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剑(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何某甲
王国庆
崔亚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何某甲。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剑,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庆。
被告刘某某。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亚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何某甲与被告王国庆、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何某甲撤回对被告王国庆、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7.5元,由原告王某某、何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何某甲撤回对被告王国庆、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7.5元,由原告王某某、何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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