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孙国征(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沧州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献县。
委托代理人孙国征、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沧州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清会
书记员:赵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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