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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德秋(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
佟某某
史学林(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德秋,男,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学林,男,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茄富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宗耀奎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双方当事人对宗耀奎生前居住地点为茄子河区铁东小区平房的事实均无异议,上诉人王某某主张该位置属于城镇,提供了茄子河区富强街道富东社区居委会于2013年5月6日出具的介绍信予以证明,但该介绍信并未证明该位置属于城市规划区之内,原审法院对富东社区主任曲红霞进行询问时,曲红霞称富东社区实行属地管理,上诉人王某某所居住的位置是铁东矿的边缘,属于散户,其不清楚铁东小区平房属于农村还是城镇。被上诉人佟某某认为铁东小区平房不属于城镇,并提供了七台河市林业局铁山林场出具的证明一份。铁山林场证明铁东小区平房所在位置属于铁山林场辖区,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通过上述证据可以确认宗耀奎生前居住的铁东小区平房所在位置不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另,上诉人王某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宗耀奎生前收入来源地及消费地属于城镇,故原审法院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宗耀奎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宗耀奎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双方当事人对宗耀奎生前居住地点为茄子河区铁东小区平房的事实均无异议,上诉人王某某主张该位置属于城镇,提供了茄子河区富强街道富东社区居委会于2013年5月6日出具的介绍信予以证明,但该介绍信并未证明该位置属于城市规划区之内,原审法院对富东社区主任曲红霞进行询问时,曲红霞称富东社区实行属地管理,上诉人王某某所居住的位置是铁东矿的边缘,属于散户,其不清楚铁东小区平房属于农村还是城镇。被上诉人佟某某认为铁东小区平房不属于城镇,并提供了七台河市林业局铁山林场出具的证明一份。铁山林场证明铁东小区平房所在位置属于铁山林场辖区,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通过上述证据可以确认宗耀奎生前居住的铁东小区平房所在位置不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另,上诉人王某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宗耀奎生前收入来源地及消费地属于城镇,故原审法院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宗耀奎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迟丽杰
审判员:石军
审判员:董树全

书记员:武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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