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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路月畔湾小区A栋底层10-11号。
法定代表人:瞿祥胜,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下称英大泰和保险鄂州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坦、被告英大泰和保险鄂州部委托代理人张维、代必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鄂州部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保险合同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了全部赔款550000.00元,本案事故受害人方文平生前在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务工,其死亡赔偿金依法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因原告王某支付受害人家属合法损失远远高于购买的保险限额220000.00元,故原告诉请依法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保险鄂州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保险赔款222000.00元。
本案诉讼费4630.0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鄂州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审判员  王向东

书记员:毛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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